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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刺激毛囊生長」、「幫助換膚、刺激膠原蛋白合成」常見於化粧品外包裝上,透過這類宣稱以招徠顧客,不過之後均不能再使用了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,化粧品標示不能誇大或宣稱療效,近期公告了「可用」與「不可使用」的例句,這類陳述就是不可使用的範圍,8月起正式生效,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下罰鍰。


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,化粧品標示不能誇大或宣稱療效,「刺激毛囊生長」、「幫助換膚、刺激膠原蛋白合成」等詞句不能再用於標示。(攝影/黃志文)/>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,化粧品標示不能誇大或宣稱療效,「刺激毛囊生長」、「幫助換膚、刺激膠原蛋白合成」等詞句不能再用於標示。(攝影/黃志文)


這是食藥局4年來,首度重新修正「化粧品可宣稱的詞句與不適當宣稱詞句」,尤其以毛髮與皮膚這兩大類化粧品來說,食藥局強調化粧品只能潤澤髮膚,標示應以用途為主,不得涉及醫療效能、虛偽或誇大等內容,近期公告出可使用與不得使用的例句,讓業者參考。

化粧品僅能潤澤髮膚 不具療效

以頭髮用化粧品類來說,包括髮油、髮表染色劑、髮蠟、髮膏、養髮液、固髮料、髮膠、髮霜、潤髮乳等,食藥局強調化粧品無法改善、增長或增加毛髮數量,僅可在使用後使毛髮產生蓬鬆感,如髮量增加的視覺效果,所以廣告宣稱不能涉及「毛髮生長」,包括:生髮、促進或刺激毛髮生長均視為違規。

此外,化粧品也無法達到整型外科的效果,且不能涉及藥物效能,因此廣告宣稱不能涉及下列詞句,包括:換膚、平撫肌膚疤痕、痘疤保證絕對完全消失、除疤、減少孕斑、消除黑眼圈或泡泡眼、消除橘皮組織、消除狐臭、消炎等。

標示要有憑據 不能誇大

不少化粧品為了強調其稀有性,會特別宣稱製造地、產地或來源,比如宣稱「瑞士原裝進口」,食藥局指出,若業者僅原料進口、而是國內生產製造裝填,標示就不能說是「原裝進口」;同樣道理,若業者要標榜安全性,宣稱產品經某單位檢驗合格,也必須確實有通過檢驗的資料,否則也視為誇大。

這項化粧品標示的新規定,將於今年8月起生效,違者可依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》處10萬元以下罰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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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絲薇美容美髮客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